重庆市大足区中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大足区中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利强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1民初2394号
原告:***,男,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虹宇,重庆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中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南环西路中天名居D幢一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09318737P。
法定代表人:于春燕,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利强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965921978。
法定代表人:彭洋,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大足区中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利强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邢文川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胡雨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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