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中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德阳盛昌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603民初1557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锡庆,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德阳盛昌服装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白江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958950889。

法定代表人:苟仁明,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灯明,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尉,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中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办事处南环西路“中天名居”D幢一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09318737P。

法定代表人:李红梅,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加华,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大足区中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泰山南路一段243号附1号A-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75266117R。

负责人:董友义,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加华,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德阳盛昌服装加工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中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重庆市大足区中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覃安科

人民陪审员  蒋 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李倩雨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