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财保35号
申请人:***市龙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569157475Q,住所地江苏省***市锦丰镇兴业路2号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玖隆物流园A237。
法定代表人:杨玉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钰,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保胜香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78175165L,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裕丰路东侧、南新路南侧、薛典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周美湖。
申请人***市龙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保胜香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市龙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保胜香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市龙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保胜香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曹雪青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顾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