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龙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丰达塑料包装厂与张家港市龙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13027号
原告:张家港市丰达塑料包装厂,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双龙村。
投资人:钱怀,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友娟,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龙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港市丰达塑料包装厂诉被告张家港市龙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丰达塑料包装厂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丰达塑料包装厂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丰达塑料包装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市丰达塑料包装厂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