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金乡县金韩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江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江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28民初4153号
原告:金乡县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高河镇徐楼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56242228Q。
法定代表人:常家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民(特别授权),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秋景(特别授权),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南京市秦淮区棉鞋营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245893081。
负责人:邱继良,经理。
被告:江苏江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138747414K。
法定代表人:单大炜,执行董事。
原告金乡县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江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江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2018年11月27日原告金乡县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江苏江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江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乡县金***有限公司基于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乡县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元,由原告金乡县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秀芝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