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江苏江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执45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江苏江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32069113847414K,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单大炜,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江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0)苏0281民初9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2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128元;被执行人江泽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泽公司采取了如下查控措施:
1、向***、江泽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立即履行本案付款义务。
2、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江泽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税务等信息进行查询,冻结了其银行帐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委托南通市通州区、崇川区人民法院对***、江泽公司名下不动产分别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信息。
4、委托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江泽公司名下苏FD××××奥迪牌汽车实施了查封,该车辆因去向不明未能扣押到案。。
5、依法将***、江泽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施限制消费执行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收到本院执行告知书后未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委托调查执行回执、执行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泽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虽查封了江泽公司名下汽车一辆,因未能扣押到案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81民初9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江泽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张峥莉
审判员  闵永刚
审判员  朱新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薛丹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