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452***与江苏江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通中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1452号之二
原告:***,男,195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民路**。
法定代表人:单大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中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海新路与江新路交叉路口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赵沭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明,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玲珑,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江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通中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张 尤
人民陪审员  卫素娟
人民陪审员  成卫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顾宗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