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江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692民初860号之一 原告:***,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格复合材料(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海新路与江新路交叉口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原告***与被告江苏江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格复合材料(南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濮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