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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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381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青铜峡市永庆小区。
被执行人:宁夏禹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市嘉宝轻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禹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381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被执行人宁夏禹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承揽价款381905元、逾期付款损失50000元、案件受理费7695元,负担申请费6494元。2023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宁0381民初20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