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建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中建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84民初312号
原告:***,男,生于1972年3月14日,汉族,住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文,宜城市刘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中建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鼓湖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65497509D。
法定代表人:徐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升,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虎善,男,生于1962年6月15日,汉族,住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义龙,宜城市鄢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世方,男,生于1967年11月28日,汉族,住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建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虎善、宋世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4元,减半收取15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舒贤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