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民初583号
原告:仙桃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东段99号。
法定代表人:魏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凡,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建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鼓湖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徐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忠斌,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国庆,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原告仙桃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建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仙桃市**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桃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11元,减半收取计7705元,由原告仙桃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龚 宽
人民陪审员 黄志刚
人民陪审员 唐良庆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