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执18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湖北中建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豉湖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665497509D。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建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684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于2021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湖北中建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北中建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寅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邱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