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建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建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益华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执保26号之二
申请人:烟台建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9063013XK。
法定代表人:蔡好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丹丹,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梅,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益华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宜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72272015H。
法定代表人:苏春珠,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烟台建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益华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了(2020)鲁0691执保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山东益华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一致,均同意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益华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