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建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建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民终45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建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珠江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蔡好先,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蓬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蓬莱区市政园林建设养护中心。 法定代表人:**,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位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蓬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福海,***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烟台建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2021)鲁0614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烟台建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16元,减半收取2708元,由上诉人烟台建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