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12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顺鑫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板塘村双丰组699号。
法定代表人:苏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229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瑞。
被执行人: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马桥河入城广场东南角0815572栋201号。
负责人:徐国庆。
申请执行人湖南顺鑫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2民初43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湖南顺鑫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属其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执1256号的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超群
审判员 陈 俊
审判员 陈曦川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林 芝
书记员 周炜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