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世锦石业有限公司与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3民初648号之二
原告:武汉市世锦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后官湖鸿锦工业园B-1。
法定代表人:林腾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229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滤、程林,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世锦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鄂0113民初6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万元,并采取相关保全措施。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武汉市世锦石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世锦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万元的查封。
审判员  王传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明子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