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36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荣,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娜,女,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178175027N。
法定代表人:赵国瑞,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陆荣、杜娜因与被上诉人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5民初9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荣、杜娜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陆荣、杜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陆荣、杜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25元,减半收取2012.5元,由***、***、陆荣、杜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海鹏
审 判 员 龚治国
审 判 员 叶 欣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欣
书 记 员 王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