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均与某某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2793号
原告:**均,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
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光谷世界城8地块1幢1单元31层09号。
法定代表人:汪际柳,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229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瑞,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均诉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郝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江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