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路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信路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金明洋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604民初第9352号
原告:北京信路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金明洋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明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红,广东志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信路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金明洋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信路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信路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信路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0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452元,由原告北京信路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小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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