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902执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信路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驰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应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应华,男,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申请执行人北京信路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驰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应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3007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驰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应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北京信路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财产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就被执行人的财产举证,之后,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地产及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得到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3007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再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伟林
审判员 宁福松
审判员 钟 梅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福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