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路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信路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6460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北京信路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院2号楼19层1903室。
法定代表人:李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静,女,198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信路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并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照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世华
书 记 员  宁婉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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