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路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信路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5执655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信路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19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新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55XXXX),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7号院2号楼21层21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北京信路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新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京0115民初6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信路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新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05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信路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新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北京信路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京0115执65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焦岗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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