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2民初6683号
原告:信阳市新凯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689730328A
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长安路中段建行4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国新,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朝辉,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210779738。
被告:南阳市城市管理局
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中州新路619号
负责人:高峰,任局长
原告信阳市新凯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因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具体,致使本案审理无法进行,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仍不予具体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信阳市新凯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阳市城市管理局的起诉。
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4014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信阳市新凯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俊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周佳欣
书记员先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