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系统控制有限公司

北京国际系统控制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5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国际系统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25号1号科研楼第三层318号(三层电梯东侧全部)。
法定代表人:陈天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爱,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女,北京国际系统控制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和,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国际系统控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系统控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49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际系统控制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1.依法改判***向国际系统控制公司偿还备用金借款322 992元及利息 64 598.4元,或者将案件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在国际系统控制公司工作期间,以备用金的名义从公司借款322 992元。2019年8月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公司要求其偿还借款遭拒绝,在***的借款单上明确记载了是备用金,应理解为先支取一部分,多退少补,事后应返还给公司。
一审法院对此视而不见,判决错误。***既未返还钱款,也未向公司提供发票。国际系统控制公司已经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而***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而一审法院未判决其承担不利后果,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国际系统控制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曾是公司市场部的员工,公司主张的款项并非个人借款,而是支出公司的标注费、中标服务费。双方在离职时就此事已经办理了移交。
国际系统控制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向国际系统控制公司偿还备用金借款322 992元及利息64 598.4元;2.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于2008年12月15日入职国际系统控制公司,2013年12月15日双方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于2019年8月14日解除劳动合同。
国际系统控制公司主张***曾以备用金的名义从公司借款322 992元,至今尚未归还。国际系统控制公司就此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借款申请单若干,其中显示借款时间为2010年3月起至2016年8月期间,共计30笔借款,借款事由包含:兰州项目、安康项目、标书费、中标服务费、节能减排项目、铁路运动系统、供电运动系统、矿区项目等。
2、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截取的部分内容,其中显示“债务人***,款项性质往来款,账面余额321 992元”。
3、借款申请单、记账凭证、报销单及发票,用于证明以往***向公司借款后,需要将剩余未花费的借款偿还公司,已花费的款项需要提供相应的发票交财务记账。
***对借款申请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审计报告及以往借款还款凭证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称上述款项均用于公司开展业务,并非本人借款,且在离职时已经将该款项移交给陈天鹰处理。***就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1、《员工离职会签单》,其中财务结算处载明“无借款,未报销1672.9元”,财务结算办理人处有财务部经理赵某签字,日期为2019年8月13日。国际系统控制公司对此解释称为了便于***办理离职手续才注明无借款。
2、个人借款移交说明,内容为“由于个人原因,***办理离职手续,其名下个人借款322 992元,移交给陈天鹰,由陈天鹰负责处理。”移交人处有***签字,接收人处有“陈天鹰”字样签字。国际系统控制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3、市场部总经理奉某证明一份,该证明上半部为***备用金明细打印表,金额显示为322 992元;下半部有奉某手写内容“***以上借款均为市场营销费用及标书费,由公司同意解决处理,特此证明”,落款处有“奉某”字样签字,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国际系统控制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奉某已经离职,其所作说明并未得到公司认可。
4、***与陈天鹰的通话录音,陈天鹰:你个人欠款的事……加起来你名下有32万多……一个你看你现在有票,你拿票来冲……你实在冲不干净冲不了,我想咱两个方案,一个你能不能把钱还回来,然后一过年再借走,完了我明年无论如何把它处理干净,就放在你名下啊,放在谁的名下也不合适……咱们明年一起把它清理干净,别留着了,我给你做个承诺,要不你老不处理,肯定是公司不好,你也不好……你也费点心,这个帐我们还是认,不认不行,但是这个帐还是尽快把它处理掉……。国际系统控制公司对该录音称已与陈天鹰本人进行核实,其本人表示时间太长不记得具体内容。
5、***申请证人李某1、奉某出庭作证,证人李某2曾任国际系统控制公司市场业务部副总经理,证人陈述:业务员将项目情况汇报给公司领导,领导确认项目可以推进后,在项目中产生的市场费用,业务员以“借款单”形式办理请款手续,公司领导签字审批后,业务员到财务部门办理款项,支付相应费用。***的借款是为了公司经营需要而非个人借款,且都是根据项目数额支取费用。证人奉某曾任市场部副总经理,证人陈述:根据业务需要购买标书,其中产生的市场费用,在市场营销部需要走手续领取款,不需要经手人归还,统一由财务部处理……我们是铁路行业,招标公告是公开的,有明确的标书费金额……做这个项目的时候会向领导汇报项目,如果总经理不同意是无法支取的。国际系统控制公司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称两位证人均与公司存在纠纷。
国际系统控制公司以要求***偿还借款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仲裁委)提出申请,海淀仲裁委以国际系统控制公司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国际系统控制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国际系统控制公司主张***向公司借款322 992元尚未偿还,双方就此产生争议。首先,结合双方确认真实性的离职会签单、个人借款移交说明中的内容,与***另提交的通话录音及证人证言,以上证据相结合可与***所持该款项用于公司市场运营、并已得到公司许可无需由其个人偿还的主张相印证。其次,根据国际系统控制公司的陈述,其公司在与***签署离职会签单之前已向其催告还款,但该公司却在明知存在借款的情形下,仍在离职会签单中确定不存在借款,并由总经理陈天鹰签字确认将该笔款项做移交处理,国际系统控制公司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最后,国际系统控制公司所主张的借款发生自2010年至2016年期间,在此期间国际系统控制公司均未积极向***主张还款,明显与常理不符。综上,法院采信***所持该款项系因公司运营所借、并已得到公司许可无需由其个人偿还的主张。故国际系统控制公司要求***偿还322 992元及利息之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北京国际系统控制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国际系统控制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新证据: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告知函,用以证明***欠款32万多,后其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公司有一个离职会签单,当时程序没有走完被***给抢走了。***对告知函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告知函只是单方陈述,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系国际系统控制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意解除的解除原因是因为国际系统控制公司没有给***发放工资,领导要求***签离职单才发放工资,***无奈签了会签单;国际系统控制公司又让***写没有任何法律争议。因工资没有发放,***不同意这么写,只能拿到会签单并报警。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际系统控制公司提交的新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国际系统控制公司主张***向公司借款322 992元尚未偿还;***主张借款并非其个人借款,而是公务借款无需偿还,对此,应当由国际系统控制公司与***分别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各自主张。***向法院提交的《员工离职会签单》,以及有国际系统控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个人借款移交说明等证据,证实***所持该款项用于公司市场运营,***在离职时国际系统控制公司同意借款无需由***个人偿还;***提交的证人证言,亦证实***借款用于国际系统控制公司的公务、招标等事项,并非***个人用途的借款,国际系统控制公司虽然不认可真实性,但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故一审法院在采信上述证据的基础上认定***所持该款项系因公司运营所借、并已得到公司许可无需由其个人偿还,这一认定并无不当。现国际系统控制公司上诉要求***偿还322 992元及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国际系统控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国际系统控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姚 红
审  判  员   张建清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邾映映
书  记  员   卢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