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系统控制有限公司

北京国际系统控制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8591号
原告:北京国际系统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25号1号科研楼第三层318号(三层电梯东侧全部)。
法定代表人:姜洪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爱,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女,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被告:***,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和,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国际系统控制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要求北京国际系统控制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年终奖、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7346号裁决书。***与北京国际系统控制有限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2021)京0108民初3859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北京国际系统控制有限公司与***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1)京0108民初38596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京0108民初3859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孙婉仪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孟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