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系统控制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国际系统控制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38596号 原告(被告):***,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北京国际系统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25号1号科研楼第三层318号(三层电梯东侧全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女,北京国际系统控制有限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北京国际系统控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系统控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与被告(原告)国际系统控制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国际系统控制公司向我支付:1.2015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13日工资差额173203.17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7311.67元;3.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4801.37元;4.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3日年终奖100000元;5.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119482.5元;6.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我于2008年12月15日与国际系统控制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销售,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休息。自2015年3月起,国际系统控制公司开始无故拖欠工资、绩效、各项补助,并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连续10个月不发工资,严重违反劳动法,后于2019年8月13日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国际系统控制公司辩称并诉称:我公司不同意***的全部诉讼请求,坚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国际系统控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我公司无需向***支付:1.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工资差额4657.71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4317.08元;3.未开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1379.3元。事实与理由:双方劳动争议在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裁决作出后,我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故诉至法院。 ***针对国际系统控制公司的起诉辩称:不同意国际系统控制公司的诉讼请求,坚持我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可查明,***于2008年12月15日入职国际系统控制公司,担任销售岗位,2013年12月15日双方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于2019年8月14日解除劳动合同。 ***主张其每月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及各项补贴,其中岗位工资4800元,绩效工资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发放,补贴包含:交通补贴1000元/月、午餐补贴30元/天、通讯补贴150元/月、提租补贴70元/月、供暖补贴按照每平米30元计算60平米(计算4个月)、防暑降温费120元/月(6月-8月发放),国际系统公司自2015年2月1日起未按照上述标准发放工资,存在差额。***就上述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1.《人事通知》,该通知抬头显示为六所自动化文件,其中载明“根据公司战略发展,公司自2015年2月1日起实行新的薪酬体系,经公司研究决定,您的有关级别和工资结构做相应调整”,具体内容与***所持工资标准一致。该通知未显示印鉴。国际系统控制公司对上述《人事通知》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2.2015年3月工资条,显示***固定工资4800元,绩效工资2824元,另有饭补、提租补贴。该工资条未显示印鉴。国际系统控制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3.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显示自2016年至2019年工资发放情况,用于证明公司存在拖欠公司的事实。国际系统控制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4.关于修订《待遇工资管理制度》的通知,抬头显示为中电和瑞科技有限公司,内容为“各位同事,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制度,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2017年8月15日干部例会决议,对《公司待遇工资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现予公布”。国际控制系统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5.《中电和瑞科技有限公司待遇工资管理制度》,其中显示在职员工的待遇工资分类及具体标准。国际控制系统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国际系统控制公司主张***2018年至2019年期间岗位工资1800元,绩效工资1300元,公司已向其足额支付工资。国际系统控制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18年《岗位调动申请表》,其中显示调岗原因为公司组织机构调整,***的调动生效日期为2018年2月28日,原岗位薪酬未显示,新岗位薪酬显示为手写内容“岗位工资1800元、标准绩效1300元”,员工签字处有手写“***”字样签字,日期为2018年4月27日。国际系统控制公司称因为公司OA系统中有关薪酬的部分涉及保密无法显示,因此公司打印出来由***手写签。***认可该份《岗位调动申请表》中其签名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上手写的岗位薪酬内容。 2.2017年《岗位调动申请表》,其中显示调岗原因为公司安排,***调动生效日期为2017年3月31日,原岗位薪酬显示为手写内容“岗位工资2600元、标准绩效1400元”,新岗位薪酬为手写内容“岗位工资1800元、标准绩效1300元”,员工签字处有手写“***”字样签字,日期为2017年4月11日。***认可该份《岗位调动申请表》中其签订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上手写的原岗位薪酬及新岗位薪酬内容。 3.工资条签收确认单,其中显示“本人已领取2017.1.3.4.5.6.7.8.9.10.11月,2018.1.2.3月工资条”,领取人(确认无误后签字)处有“***”字样签字,时间为2018年5月2日。***对该确认单中其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 4.《补贴调整发布通知》,抬头为中电和瑞科技有限公司,内容为公司研究决定对相关补贴作如下调整,取消交通费、午餐费、提租补贴、防暑降温费,调整通讯费为公司正式员工每人100元/月,试用期员工50元/月,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国际系统控制中心主张其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通过邮箱向全体员工发放上述通知,并当庭出示了原始载体。***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并未发送给其本人。 5.2015年至2019年的工资表,包含各月工资构成及扣除项目,其中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岗位工资1800元、绩效工资自2018年9月由1300元调整为1400元。 ***主张双方虽未有年终奖的书面约定,但惯例是年底发放年终奖,往期也没有具体标准,按照每年情况统一发放。国际系统控制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双方无年终奖的约定。 ***主张其每年应休年假15天,2018年度仅休年假9天,还有6天年假未休,要求国际系统控制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国际系统控制公司认可***每年应休年假15天,主张***在2017年提前休了2018年的4天年假,2019年共计休年假9.5天。国际系统控制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休假申请表系统截图,并当庭登录公司OA系统进行演示,休假申请表显示***申请2017年2月3日至2月6日请休年假4天;2017年3月6日至3月10日请休年假5天;2017年4月14日请休年假1天;2017年7月10日请休年假1天;2017年7月11日请休年假0.5天;2017年8月14日请休年假0.5天;2017年9月1日请休年假1天;2017年9月12日至9月15日请休年假3天;2017年9月18日至9月20日请休年假3天;2018年6月19日请休年假1天;2018年8月30日至8月31日请休年假2天;2019年1月28日请休年假0.5天;2019年2月18日至2月22日请休年假5天;2019年4月30日请休年假1天;2019年5月23日请休年假0.5天;2019年7月15日请休年假1天;2019年8月1日请休年假0.5天;2019年8月5日请休年假1天,上述休假申请表中部门审批人处均为审批同意。***对上述休假申请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公司已将其OA系统关闭,无法核实实际休假时间。 国际系统控制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告知函》,内容显示为“***......经核查,你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在离职办理过程中,你于2019年8月13日上午11时20分左右进入财务办公室,从时任财务部会计**手中抢走财务做账凭证材料......你盗窃公司重要财务做账凭证,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同时公司已经到派出所报案。现告知你:1.因你的离职手续尚未办完(离职会签单尚未签完且已由你私自带走),你上班期间扰乱工作秩序,盗窃公司重要财务做账凭证,上班时间未经许可非因公外出经公司多次询问也未回复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现告知你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正式与你解除劳动关系,且保留诉讼你与公司债务关系的权利。2.在此之前你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办理的所有离职相关材料,因离职流程尚未办完无法生效。3.请于2019年8月15日12点之前偿还你欠公司的借款共计322992元,否则公司将正式起诉你与公司的债务关系,在与公司未结清债务关系之前,所有与之相关的手续公司均不办理,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你本人自行承担。2019年8月13日”。国际系统控制公司主张***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在办理离职过程中抢夺公司重要财务凭证及员工离职会签单,公司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认可向公司提交过离职申请,亦不认可其存在抢夺财务凭证的行为,提出因公司不同意划掉员工离职会签单中关于“无任何劳动争议”的表述,其将该会签单拿走。国际系统控制公司就所持***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主张,提交了辞职申请表、微信聊天记录、退伙申请书、个人借款移交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其中辞职申请表显示:姓名***、辞职原因为个人原因、辞职报告“本人于2008年12月15日入职,因个人原因现提出离职,建议公司不忘初心,再创辉煌”,部门意见及分管领导意见处均写明“同意”及“**”字样签字,员工确认签字处有“***”字样签字,时间为2019年8月9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审理中,国际系统控制公司称该辞职申请表是***签字后递交给公司的,不能确定是否为***本人的签字,有可能是***找其他人代写的。退伙申请书显示:“我是***,因个人原因,将调离中电和瑞科技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并将全部出资份额转出,根据北京和顺瑞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约定,将退出北京和顺瑞吉投资管理中心,并将全程配合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直至变更过程结束。”申请人处有“***”字样签字,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对退伙申请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亦不申请对其上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个人借款移交说明显示:“由于个人原因,***办理离职手续,其名下个人借款322992元,移交给***,由***负责处理”。***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当时仅是对借款事项进行说明,并未关注其他内容。 ***主张国际系统控制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才为其开具离职证明,导致其在离职后一年因无离职证明而未被新公司录用,要求国际系统控制公司支付其上述期间预期损失。国际系统控制公司主张其公司曾于2019年8月13日为***开具了离职证明,后于2020年10月10日在劳动监察部门为***重新补开了离职证明,未给***造成损失,不同意其该项请求。***不认可国际系统控制公司曾于2019年8月13日出具过离职证明。国际系统控制公司未能就该主张举证。***就其所持损失的主张提供了下述证据材料:1.入职通知书,显示案外公司决定录取***,固定工资税前8000元,午餐补贴30元/工作日、通讯补贴500元/月、交通补贴500元/月,合同期限一年,试用期二个月,试用期工资税前5000元,入职报到时间为2019年9月9日,该通知显示有“北京路明瑞兴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印章,日期为2019年9月5日;2.未录用通知,显示“......但由于您未提供离职证明材料,我们很遗憾的告知您未被录用......”该通知显示有“北京路明瑞兴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印章,日期为2019年9月16日。国际系统控制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主张其公司曾于2019年8月接到案外公司电话让其为***办理社会保险减员,因此证明其已入职新单位。***主张其未入职新单位,系委托朋友公司自2019年8月底起为其代缴社会保险。 ***以要求国际系统控制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年终奖、未出具离职证明的损失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2021年4月11日,仲裁委员会裁决:1.国际系统控制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〇一八年八月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工资差额4657.71元;2.国际系统控制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4317.08元;3.国际系统控制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因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1379.3元;4.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在先。 本院认为,关于工资差额一节,***主张月工资标准为岗位工资4800元、绩效工资不固定,另有各项补贴,并就工资差额的核算标准提供了《人事通知》,但该通知并无公司印鉴,国际系统控制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效力无法采纳。国际系统控制公司主张其公司与***就调岗调薪一事曾达成一致意见,并就此提交了《岗位调动申请表》作为证据,***虽不认可其中有关岗位薪酬标准的手写内容,但其认可员工签字处其本人签字的真实性,因此该证据可证明***调岗之事实,且在调岗后,***并未就其工资发放金额提出异议。综上,***按照其所主张的工资标准要求国际系统控制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根据国际系统控制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仍可以看出国际系统控制公司确有部分月份工资存在少发的现象,具体为:其一,自2016年1月起,交通费、午餐费、提租补贴已经作为***工资构成的一部分,该公司于2018年5月1日起单方取消了该类补贴,确有不妥,本院将结合现有证据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核算。其二,国际系统控制公司提交的2017年《岗位调动申请表》显示岗位调动时间为2017年3月31日,但该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中显示***2017年1月至2月期间的岗位工资为2600元,该公司并未就该期间调薪的原因予以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三,国际系统控制公司主张***绩效工资为标准绩效,每月1300元,但事实上该公司并未足额向***发放2019年5月及6月绩效工资,该公司未能就此情况进一步举证说明,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综上,经核算,国际系统控制公司应向***支付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工资差额31757.9元。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一节。双方均认可***每年应享受年休假15天,在2018年已休当年年假9天,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现根据国际系统控制公司提交的***2019年休假申请表显示其在2019年申请休年假9.5天,***虽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在国际系统控制公司出示了该证据原始载体的情况下,***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其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其申请表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另,***认可在2019年春节期间已休6天,故本院对于国际系统控制公司所持***在2019年已休年假15.5天的主张予以采信,根据其2019年累计工作时间折算,其已休年假超过法定标准,根据用人单位可以统筹安排职工休假及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的相关规定,上述超出法定标准的年假可以认定为其2018年度年假。经核算,***2018年亦不存在未休年休假,故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国际系统控制公司在《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告知函》中明确载明***离职流程因未办理完未生效,在此情况下,该公司应就解除通知中***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该公司并未就此充分举证,故国际系统控制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核算,国际系统控制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790元。 关于年终奖一节。***未就双方存在年终奖的约定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要求国际系统控制公司支付年终奖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开具离职证明的损失,在***离职后,有案外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现***主张系代缴社会保险,但并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故***所持因未开具离职证明给其造成实际损失的主张,本院难以采信,其要求国际系统控制公司赔偿损失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国际系统控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二〇一七年一月至二〇一九年八月的工资差额31757.9元; 二、北京国际系统控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790元; 三、确认北京国际系统控制有限公司无需向***支付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1379.3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国际系统控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