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倪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电信网信实业集团通信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与昆明倪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临沧进伟分公司、昆明倪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03民初11589号
原告:云南电信网信实业集团通信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昆明东郊大板桥。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倪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临沧进伟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临翔区南天路52号(原交警队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昆明倪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街道办事处花渔沟社区石关村翡翠花园**。
法定代表人:喻璇。
原告云南电信网信实业集团通信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倪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临沧进伟分公司、昆明倪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倪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临沧进伟分公司、昆明倪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电信网信实业集团通信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倪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临沧进伟分公司、昆明倪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5元,减半收取18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施晶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