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倪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倪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928执19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4日生,彝族,农村居民,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楚雄州武定县。
被执行人:昆明倪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住所地大理市下关泰安路邮电巷2幢3单元4楼24号。组织机构代码09773315-4。
负责人:**,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昆明倪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金实西区宏实园11幢1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734325226U。
法定代表人:喻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明倪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以下简称“大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永平县人民法院(2017)云2928民初4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昆明倪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于2017年12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工程款283075.00元。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因被告大理分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理分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283075.00元。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并由执行法官***主办。
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云2928执1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昆明倪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倪云通信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8307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87.50元、申请执行费4146.00元。倪云通信公司不服本院裁定,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终止本院(2017)云2928执19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2018年5月10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29执复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倪云通信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本院(2017)云2928执191号执行裁定书。2018年6月11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倪云通信公司的银行存款288608.50元(含执行案款283075.00元,诉讼费、执行费5533.5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全部实现,案件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7)云2928民初4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