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倪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倪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29执复8号
复议申请人(原裁定第三人)昆明倪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金实西区宏实园**幢*单元***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734325226U。
法定代表人喻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4生,彝族,农村居民,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楚雄州武定县。
被执行人昆明倪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
住所地:大理市下关泰安路邮电巷*幢*单元*楼**号。
组织机构代码:09773315-4。
负责人王俊,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昆明倪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倪云通信公司”),不服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2017)云2928执19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永平县人民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明倪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以下简称“大理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永平县人民法院(2017)云2928民初4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理分公司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遂向永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理分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28307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大理分公司系第三人倪云通信公司的分支机构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倪云通信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倪云通信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283075元。
永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昆明倪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昆明倪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8307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87.5元、申请执行费4146元。
复议申请人倪云通信公司称:永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调解(2017)云2928民初451号案件时,未通知复议申请人参加,在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复议申请人对相关事实的知情权和对相关证据的质证权,有失法律的公平公正。2016年9月10日,倪云通信公司在云南法治报上对大理分公司的公章一枚(注册号532901100037734)、合同章一枚、发票专用章一枚、负责人章一枚已登报做废。现复议申请人已决定注销大理分公司,相关债权人应向大理分公司的清算组申报债权,由公司审查。如相关责任人伪造事实与证据,复议申请人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请求指令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撤销(2017)云2928民初451号《民事调解书》,终止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2017)云2928执19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大理分公司系复议申请人倪云通信公司的分支机构。永平县社区宽带通信工程于2014年8月开发,由***负责施工。2015年9月,该工程完工并验收结算,大理分公司未将***的工程款付清。***于2017年11月2日诉至永平县人民法院,要求大理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83075元。经永平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昆明市倪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83075元,于2017年12月17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5550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一半。永平县人民法院(2017)云2928民初45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大理分公司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遂向永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理分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283075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大理分公司系第三人倪云通信公司的分支机构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倪云通信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倪云通信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283075元。另查明:2016年9月10日,倪云通信公司在云南法治报上登报声明:因内部管理需要,原有分公司“昆明倪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注册号532901100037734)公章一枚,合同章一枚、发票专用章一枚、负责人章一枚即日做废。此后,以上印章盖章无效,因此造成的不良法律后果总公司——昆明倪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登报作废前与该公司有关的权利义务由总公司——昆明倪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17年,倪云通信公司作出昆倪通字[2017]03号,关于注销《昆明倪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的决定:由于昆明倪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经营不善,经公司办公会议研究决定:1、同意注销昆明倪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2、该分公司人员安置、财物处理及债权债务公司清算组负责清理。3、未尽事宜由昆明倪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大理分公司系复议申请人倪云通信公司的分支机构。永平县人民法院(2017)云2928民初45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大理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大理分公司系第三人倪云通信公司的分支机构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倪云通信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倪云通信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283075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永平县人民法院(2017)云2928执191号执行裁定追加复议申请人倪云通信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倪云通信公司的复议申请无事实法律依据,其复议请求,不予支持。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2017)云2928执191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昆明倪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2017)云2928执19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绍明
审判员  朱明磊
审判员  马飞宇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董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