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4执17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飞达顺捷电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大阳谷电缆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由我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7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于2020年5月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
3、2020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本案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4执17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忠
审 判 员 马卫国
审 判 员 李国华
书 记 员 景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