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康平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执136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东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廖剑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增中,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康平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轻工路。
法定代表人:郭伟,系该局局长。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23民初1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康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本院作出(2021)辽01执监7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提级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辽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123民初1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孔祥政
执行员  王东海
执行员  耿鹏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