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原市自然资源保护事务服务中心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82财保35号 申请人:辽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东路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46491643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开原市自然资源保护事务服务中心(开原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开原市解放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282MB1948557C。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主任。 申请人于2023年3月23日向铁岭仲裁委员会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铁岭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出具铁岭仲裁委员会财产保全函,请求对被申请人开原市自然资源保护事务服务中心(开原市土地储备中心)的下属单位开原市自然资源保护事务服务中心土地开发整理整治中心在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账号:5071********)内的人民币2093420.98元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093420.98元。申请人的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开原市自然资源保护事务服务中心(开原市土地储备中心)的下属单位开原市自然资源保护事务服务中心土地开发整理整治中心在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账号:5071********)内的人民币2093420.98元予以冻结。 期限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已由申请人辽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