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282执保53号 申请保全人:辽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东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开原市自然资源保护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开原市新华路6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主任。 申请保全人辽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开原市自然资源保护事务服务中心下属部门开原市自然资源保护事务服务中心土地开发整理整治中心在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为5071********内的存款2093420.98元进行查封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3)辽1282民初61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一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开原市自然资源保护事务服务中心土地开发整理整治中心在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为5071********内的存款2093420.98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