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签发: 拟稿: 校对: 打印份数: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103民初20673号 原告:辽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东路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4649164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3MB1601609X。 负责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辽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249,702.51元及利息(利息以249,702.51元为基数,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1,000元;以上合计250,702.51元。事实和理由:2009年7月17日,沈阳创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沈阳市沈河区2009年老旧小区道路改造工程一批五标段;2009年7月27日,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作为发包人,沈阳创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市沈河区2009年老旧小区道路改造工程一批五标段(**121、121-1号楼、令闻街96号楼群)。合同签订后,沈阳创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如期对上述道路改造工程进行了施工,施工过程中,增加**南二路7#9#楼、**南三路、友好小区道路改造。上述道路改造如期竣工且己交付使用。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支付沈阳创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如下:2010年2月9日,支付350,000.00元;2010年11月5日,支付130,000.00元;合计共支付480,000.00元。1996年2月27日,沈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沈编办发[1996]22号文件,同意沈阳市财政局成立沈阳市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该中心为沈阳市财政局所属全民事业单位,职责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预算和决算,依法按规定进行审核。2014年3月28日,沈阳创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辽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工程合同金额319,382.12元,报送金额854,940.63元,经沈阳市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委托辽宁瑞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造价审核,2014年12月29日,作出定案核定金额729,702.51元。辽宁创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多次要求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支付拖欠工程款249,702.51元未果。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辩称:对拖欠的工程款本金认可,但是不能支付。因为违反财务制度,超过中标价,因为当时的工作人员**,所以数额认可,利息不同意承担。在其他工程中,原告还欠被告31,101.98元,应该扣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9年7月17日,沈阳创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沈阳市沈河区2009年老旧小区道路改造工程一批五标段;2009年7月27日,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作为发包人,沈阳创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沈阳市沈河区2009年老旧小区道路改造工程一批五标段(**121、121-1号楼、令闻街96号楼群)。合同签订后,沈阳创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如期对上述道路改造工程进行了施工,施工过程中,增加**南二路7#9#楼、**南三路、友好小区道路改造。上述道路改造如期竣工且己交付使用。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支付沈阳创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如下:2010年2月9日,支付350,000.00元;2010年11月5日,支付130,000.00元;合计共支付480,000.00元。1996年2月27日,沈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沈编办发[1996]22号文件,同意沈阳市财政局成立沈阳市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该中心为沈阳市财政局所属全民事业单位,职责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预算和决算,依法按规定进行审核。2014年3月28日,沈阳创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辽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工程合同金额319,382.12元,报送金额854,940.63元,经沈阳市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委托辽宁瑞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造价审核,2014年12月29日,作出定案核定金额729,702.51元。 辽宁创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涉工程系原告施工的沈阳市沈河区2009年老旧小区道路改造工程(一批五标段),原告自愿放弃工程款31,101.98元及利息。 经查,上述款项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承建的2008年沈河区小区工程一批二期二标段尚欠建设单位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681.01元;2008年沈河区小巷工程二批一期四标段尚欠建设单位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5,407.42元;2008年沈河区小巷工程二批二期四标段尚欠建设单位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25,013.55元,共计31,101.98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被告对工程款数额没有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18,600.53(249,702.51元-31,101.98)元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利息及部分工程欠款是对权利的处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8,600.53元; 二、驳回辽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1元,由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力 二〇二三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