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原市自然资源保护事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82民初612号 申请人:辽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东路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46491643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开原市自然资源保护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开原市新华路60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282MB1948557C。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主任。 原告辽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原市自然资源保护事务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下属部门开原市自然资源保护事务服务中心土地开发整理整治中心在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账户,账号为5071********的存款2093420.98元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辽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下属部门开原市自然资源保护事务服务中心土地开发整理整治中心在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账户,账号为5071********的存款2093420.98元。 二、期限: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辽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晗 人民陪审员  杨 洋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