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康市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5执保48号
申请保全人:安康市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岚皋县城关镇。
被保全人:***,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衢州市人,现住陕西省岚皋县孟石岭镇。
安康市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安康市昊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190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陕0925民初6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银行存款190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内存款5077.88元,但其账户内均暂无足额财产,本案部分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叶文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田晓曼
书 记 员 王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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