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81民初952号
原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
被告:吉林省中信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董事长。
原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与被告吉林省中信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7元,由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