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信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丰满区金大地钻井队与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吉林省中信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281民初1069号
原告:吉林市丰满区金大地钻井队,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大长屯街***号**号楼*单元*层**号。
负责人:田玉茂,男,193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金大地钻井队经营者,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刚(系田玉茂儿子),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金大地钻井队工作人员,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1855号。
法定代表人:朱韶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麟,吉林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纪,吉林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中信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大街建设大厦1幢14单元1404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明,吉林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市丰满区金大地钻井队(以下简称金大地钻井队)与被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管理局)、吉林省中信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广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大地钻井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刚、被告高速公路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纪、被告中信广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大地钻井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高速公路管理局向金大地钻井队支付工程款98292元;2.由高速公路管理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9日至6月10日,金大地钻井队为高速公路管理局黄松甸收费站打一口150米深水井。2016年6月17日,高速公路管理局再次要求金大地钻井队在老爷岭隧道打一口水井,金大地钻井队工作人员田志刚与高速公路管理局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局天岗管理处的相关工作人员一起到老爷岭隧道北侧空地确定井位,同时铺设入室管道及保温。2016年7月4日,钻机进入老爷岭隧道开始施工,7月7日打井至160米深终孔,7月8日钻机撤场。10月4日,金大地钻井队对现场进行管道及保温施工,当日工程完毕。2016年12月8日,高速公路管理局向金大地钻井队支付黄松甸收费站水井工程款,但老爷岭隧道水井工程款至今未给付。
高速公路管理局辩称,老爷岭隧道工程是由财政拨款的政府采购项目即《珲乌高速公路老爷岭隧道管理站新建除雪设备库及重建发电机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号为HC-JLZB-2016-369号)的一部分,发包人是高速公路管理局,承包人是中信广建公司,金大地钻井队诉请项目及工程款已经由中信广建公司申请付款并财政拨款,金大地钻井队应向中信广建公司主张权利,高速公路管理局并未形成建筑工程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局系事业单位,任何经费必须请示并附书面合同,不可能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就施工,且根据曾经的合作经历来看,金大地钻井队与高速公路管理局下设分局吉林分局全部签订书面施工合同,金大地钻井队对于高速公路或者高速公路管理局下设分局吉林分局发生合同关系的交易习惯是熟悉的,不可能仅本案工程未签订合同就施工。据了解,金大地钻井队一直向中信广建公司要工程款,中信广建公司也答应给付,直到中信广建公司拿到工程质保金后反悔不支付,金大地钻井队应向中信广建公司主张权利。
中信广建公司辩称,金大地钻井队与中信广建公司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应向中信广建公司主张权利。中信广建公司与高速公路管理局之间签订的合同中不包含案涉钻进工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4日,金大地钻井队在珲乌高速公路老爷岭隧道管理站开始施工打一口水井,7月7日打井至160米深终孔,7月8日钻机撤场,施工完毕。2016年10月4日,金大地钻井队对现场进行管道及保温施工,当日工程完毕。
2016年6月23日,高速公路管理局与中信广建公司签订《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珲乌高速公路老爷岭隧道管理站新建除雪设备库及重建发电机房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合同书》,开工日期为2016年6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9月10日。同日,中信广建公司向高速公路管理局交纳履约保证金620891.5元,其中质保金310446元。2017年9月,吉林融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珲乌高速公路老爷岭隧道管理站新建除雪设备库及重建发电机房工程工程结算审查书》一份,载明案涉工程即珲乌高速老爷岭隧道管理站增加钻井工程的上报结算金额为98292元,审定结算金额为90220元,总工程审定结算金额为6089458元。中信广建公司向高速公路管理局出具老爷岭隧道站工程造价一览表,载明珲乌高速老爷岭隧道管理站增加钻井工程一处,工程款为90220元。庭审中,中信广建公司自认收到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珲乌高速公路老爷岭隧道管理站新建除雪设备库及重建发电机房工程项目财政拨付工程款60894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吉林省交通厅吉交函(2015)359号文件、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书、工程结算审查书、工程造价一览表、数据、情况说明、视听资料和当事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金大地钻井队系珲乌高速老爷岭隧道管理站增加钻井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且该工程已竣工并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的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本案中经向金大地钻井队释明,高速公路管理局已经全额给付中信广建公司工程款6089458元,且案涉珲乌高速老爷岭隧道管理站增加钻井工程款包括在上述工程款内,高速公路管理局不应承担责任。虽金大地钻井队主张中信广建公司交付给高速公路管理局的质保金310446元尚未返还,工程款尚未结算完毕,但质保金并非工程款,故本案全部工程款已经足额给付中信广建公司。金大地钻井队应向中信广建公司主张权利,现金大地钻井队仍要求向高速公路管理局主张权利,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故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金大地钻井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金大地钻井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57元,由原告吉林市丰满区金大地钻井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郜鑫杰
人民陪审员  王永强
人民陪审员  姜立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