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信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81民初2757号
申请人:***,男,195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娥,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中信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大街建设大厦1栋14单元1404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龙,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中信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广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高新区盈胜毓园X号-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面积148.7平方米),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的坐落于吉林市高新区盈胜毓园X号楼-X-XX号148.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租赁、抵押、抵债、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所有权。
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如需要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光亮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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