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信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平市天宇商砼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中信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302民初1131号
原告:四平市天宇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吉林律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中信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四平市天宇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中信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四平市天宇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混凝土款730,000.00元。2.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2018年7月25日止)328,5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2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梨树县胜利小区G1号楼供应商品混凝土,总量约为2500立方米(按实际方量结算)。甲方(被告)设专人签收或加盖印章,负责对运送到施工现场的商品混凝土供货单所列项目进行验收确认,并作为结算付款凭证,同时商品混凝土供货单上签字视为甲方法定代表委托人。合同还约定: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结清商品混凝土货款,必须按拖欠货款数额日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保质保量向被告供应混凝土。截至2018年1月26日,被告共欠原告混凝土款730000.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平市天宇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平市天宇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63元,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四平市天宇商砼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