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2民初2681号
原告: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678938887M。
法定代表人:张夕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新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黄甫山路大店工业园大店工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7056869H。
法定代表人:杜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0000元,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含山县友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
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龙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谷张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