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新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721执3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查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68209877XF。
法定代表人:汪北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新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黄甫山路大店工业园大店工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7056869H。
法定代表人:杜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国晟农产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查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OP5B12。
法定代表人:杨龙英,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新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杨店乡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945423709。
负责人:卢爱和。
被执行人:安徽新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庐阳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太和路与耀远路交口工投兴庐科技产业园6栋A区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MA2UD7LJ7Y。
负责人:冯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新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晟农产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08787元及利息。执行中依照(2021)皖1721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到庭)。因被执行人安徽新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相关分支机构的财产。经多次提起网络查询及线下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够执行的财产,对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部分存款本院已经扣划。另经案件系统关联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本院及其他法院尚有大量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国晟农产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土地本院已查封一宗,申请执行人不予申请处置,且国晟农产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政府正协调推动项目建设进程。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相关控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可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书面申请继续控制。现已执行到位标的20875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敦胜
审判员  汪 磊
审判员  叶光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