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03执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从事运输业,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新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黄甫山路大店工业园大店工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旁。
法定代表人:杜震,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新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给付1227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皖1003执2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兴平
审判员 朱艳艳
审判员 王全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