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执315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8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执行人:安徽新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黄南山路大店工业园大店工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旁。
法定代表人:杜震联,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65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被执行人:费维余,男性,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新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费维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622执31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先锋
审判员 刘孟凯
审判员 丁 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吕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