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民初8665号
原告:亳州市华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经济开发区创业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64243750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彬,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山路大店工业园大店工业聚集区管委会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7056869H。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江***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蒙城县经济开发区(宝业建筑工业化项目东侧,纬四路北侧,经七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AYOP。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亳州市华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新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香江***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亳州市华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华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亳州市华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程 帆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