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93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联创水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超达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大鹏。
被执行人:无锡中力弘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邓树华。
申请执行人长春联创水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中力弘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193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春联创水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经过2021年4月1日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显示:被执行人无锡中力弘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1个,无可供执行金额,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无开户信息,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无开户信息,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无开户信息。
2.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无锡中力弘不锈钢有限公司在长春市房产档案馆和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锡中力弘不锈钢有限公司在长春市无土地和房屋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无锡中力弘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对被执行人无锡中力弘不锈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4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孙英慧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措施和财产查询结果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孙英慧对财产查询结果和执行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法院对本案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3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峰
审判员 董 强
审判员 杨 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尹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