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联创水质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联创水质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省华顺热力集团铁岭清河供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04执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春联创水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48420451Y,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超达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大鹏。
被执行人:辽宁省华顺热力集团铁岭清河供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4794816924R,住所,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红旗街清河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德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宁省华顺热力集团铁岭清河供水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省华顺热力集团铁岭清河供水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7×××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33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晓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