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181财保375号
申请人:**,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申请人:黑龙江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丽娟,职务: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09×××43),冻结金额为524800.00元。申请人以安邦保险公司的保单作为担保(保单号码2251304852019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09×××43),金额为524800.00元,期限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3144.00元,由被申请人黑龙江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