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181财保27号
解除申请人:**,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绿海家园6号楼2单元1704室。
被申请人:黑龙江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丽娟,职务经理。
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黑1181财保3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09×××43),金额为524800.00元,期限为12个月。解除申请人**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黑龙江冠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09×××43)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