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启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3执恢42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启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13民初18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限制消费。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工商、互联网金融、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2021年9月22日到期)。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一、解除本院(2019)陕0113执7003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新疆亨通鑫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新A264X8号胜达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措施; 二、本院(2021)陕0113执恢421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骞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吴 江
书记员 韩高锦